近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违规使用广告词的典型案例,其中显示,晋江市池店镇某商行以“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其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2024年11月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池店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晋江市池店镇某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包装物上标识有“军用品”、“军”和“作战”的鞋子一箱,数量共计7双。执法人员打开当事人电商平台店铺,查看涉诉订单,未发现产品页面有宣传“军品”等用语,当事人确认其在网络销售的鞋子外包装标识有“军品”等用语。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鞋子非军需用品或军服仿制品,包装物上标识有“军用品”、“军”和“作战”,其以“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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